文化部出台《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对网络游戏的娱乐内容、市场主体、经营活动、运营行为、管理监督和法律责任做出明确规定,这也是我国第一部专门针对网络游戏进行管理和规范的部门规章。
为做到管理到位,解决当前网络游戏行业存在的突出问题,文化部切实履行网络游戏主管部门职责,严格按照“三定”规定及中央编办发[2009]35号文件规定,制定了《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首次系统地对网络游戏的娱乐内容、市场主体、经营活动、运营行为、管理监督和法律责任做出明确规定,共计六章三十九条。
在这一规范中,文化部确立了从事网络游戏活动的基本原则,明确了适用范围及“网络游戏”、“网络游戏上网运营”、“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等概念,同时对网络游戏内容管理、未成年人保护、经营行为、虚拟货币发行及管理等做出制度安排。
据悉,该《办法》将于今年8月1日正式实施。
文化部文化市场司负责人表示,文化部将以《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出台实施为契机,今后一部规范网络游戏市场秩序、促进网络游戏市场健康发展。
延伸阅读:
《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部分内容摘要:
1 从事网络游戏运营、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和网络虚拟货币交易服务等经营活动的单位,需取得《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注册资金不低于1000万元。《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向省级主管单位申请,有效期3年。
2 网络游戏、网页游戏、SNS游戏等,由软件程序和信息数据构成,通过互联网、移动通信网等信息网络提供的游戏产品和服务,均在新出台的《办法》管理范围之内。
3 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依法对进口网络游戏进行内容审查,进口网游需获得审查批准后,方可上网运营。文化部要求申报进口网络游戏内容审查的,应当为获得独占性授权的网游运营企业。同时,《办法》中也表示经有关部门前置审批的网络游戏出版物,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不再进行重复审查。
4 在网游经营过程中,不得设置未经网游用户同意的强制对战,不得以随机抽取等偶然方式,诱导用户采取投入法定货币或者网络游戏虚拟货币方式取得网游产品和服务。
5 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企业不得为未成年人提供交易服务;不得为未经审查或备案的网络游戏提供交易服务。另外,网游用户的购买记录、用户间的交易、帐户记录等信息均不得少于180日。
6 网游运营企业应当要求网络游戏用户使用有效身份证件进行实名注册,并保存用户注册信息。
7 网络游戏运营企业终止运营网络游戏,或者网络游戏运营权发生转移的,应当提前60日予以公告。网络游戏用户尚未使用的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及尚未失效的游戏服务,应当按用户购买时的比例,以法定货币退还用户或者用户接受的其他方式进行退换。
8 网络游戏因停止服务及侮辱、技术故障等网络游戏运营企业自身原因连续中断服务超过30日的,视为终止。(TechWeb)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