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
融资租赁激发中国经济活力
商务部外资司副司长会上表示,商务部于今年1月份执行的最新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已将融资租赁从原来的限制类调整到了允许类。而在此之前,商务部已将外商投资限额以下的融资租赁公司的设立和变更授权地方商务部门审批。
在融资租赁这一新兴产业发展势头强劲的同时,也不可避免地存在一些问题尚待突破。“目前,我国融资租赁业尚处于成长阶段,总体市渗透率不高,业务质量和创新能力与经济发达国家相比仍然有较大差距。资产管理和风险控制水平有待进一步提高,希望融资租赁企业找准自己的行业定位,走出一条符合自身特点的专业化发展道路。”王超指出。
对此,风险投资人表示,商务部将继续规范引导外资进入融资租赁领域。一是争取在推动融资租赁立法、统一市场准入标准方面有所突破。目前,外资的融资租赁公司和内资的融资租赁公司标准不统一,外资标准最低,注册资本只要1000万美元。商务部将推动立法,以完善整个监管体制。二是对内资和外资的融资租赁公司进行统一监管。三是进一步规范外资融资租赁公司的经营行为。商务部计划2013年加强与协会合作,通过开展外商投资联合年检对现有的外资融资租赁公司运营情况进行全面深入的摸底和统计,特别是对一些不符合规定、违规经营的企业进行清理,从而切实加强对外资融资租赁公司的监管,降低整个金融风险。
对于风险投资公司来说,在资产证券化过程中,无论是实现在会计上出表还是法律上风险隔离,都离不开“表外模式”。所谓“表外模式”也指美国模式,是指有存在于融资租赁公司外部的SPV,且该SPV是独立于融资租赁公司和券商的第三方机构。融资租赁公司将资产负债表内的一系列同类或类似的租赁债权类(收益权类)资产组成一个规模可观的资产池,然后向该独立的SPV进行真实销售,租赁公司对该租赁资产不附有被追索权,因而可以有效地隔离风险。
以“远东一期”为例,专项计划的基础资产是远东租赁作为原始权益人对于各承租人的一项应收款债权,债权转让合同签署后,远东租赁将与基础资产有关的权益、风险或控制权一并转移给专项计划。在这里,专项资管计划相当于“SPV”,在将债权转让的法律事实通知给各承租人后,专项资管计划直接向债务人也就是各承租人主张债权。
然而,在前述券商相关人士看来,实现出表是一种会计上的处理,只要原始权益人愿意承受由此需要外部增信带来的额外成本便可以实现,但是要想真正实现风险隔离,“表外模式”还面临着法律制度欠缺的考验。
由于法律对投资者购买资产证券化产品的交易行为没有明确规定,专项资管计划与信托不同,没有引入信托机制以解决资产的真实销售和隔离。正是由于法律没有规定券商专项资管计划具有法律主体资格,也就意味着它无法以其名义对券商管理的资产进行所有权人变更登记。一位业内人士称,“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券商采用变通做法,由券商来代专项计划购买基础资产,并将基础资产登记在券商名下。”
众所周知,资产证券化之所以能够成为一种创新融资方式,就是因为它实现了资产信用,而传统的融资方式是建立在企业信用基础之上的。因此,资产证券化交易中的信用评级与普通公司债券或国债的评级相比有着显著的不同,评级重点不是发行传统的债券主体的偿债能力,而是证券化融资结构的偿债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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