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上市退出模式

2014-12-29 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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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上市退出模式
    风险投资的公开上市退出是指风险企业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股票,而风险投资机构在风险企业的股份(股权)得以出售变现而实现的退出,它是风险投资退出的重要方式,有一些国家甚至是主要方式。公开上市退出包括两个环节:一是公开上市环节;二是股权变现(转让)环节。上市环节是公开市场退出的前提,通过这一环节,使得风险投资机构的股仪具有了市场价格和变现的基础。如果说没有挂牌上市前的风险企业的股权增值是潜在的,而这种潜在性还具有“隐性”特征,我们称之为“隐性”的潜在价值;一旦上市成功,使得风险企业的股权隐性的价值显性化,因此,上市环节只是实现了风险企业潜在价值的“显性化”,属于价值发现过程,还必需通过出售进行价值实现。出售环节,即股权出售环节。风险投资机构持有的股权的出售,必需要符合政府有关法律,必需要考虑政府对股权转让的有关限制问题。例如,一些国家的证券交易法规涉及对发起人股东、大股东、内部人员等所持公众公司股份的转让的限制性规定。
    IPO退出方式。通过将企业的股份首次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退出。这种情况下,风险资本一般会持有风险企业的股份直到公开发行,实现利润锁定,并且再将其投资所获得的利润分配给风险资本的投资者。
    在IPO退出方式下,风险资本很少会在IPO时全部出售手中的风险企业股份。通常情况下,全部退出时风险资本会在IPO的一年内出售持有的全部风险企业股份;部分退出时风险资本在IPO的一年之内只出售其所持有的部分风险企业股份。
    IPO退出方式会产生很大程度的信息不对称。在公开上市发行股票时,公众投资者一般是最不了解真实情况的,常常处于信息的弱势地位,根据加拿大风险资本协会和Venture Economics的资料统计,56.5%的风险企业都是高新技术企业,也正因为如此,投资者缺乏对专业技术的认识,无法深刻了解行业和企业的本身发展状况。通常投资者还会遭遇“免费搭车”的问题,投资者对企业的监督能力较弱,面临着较高的道德风险,他们寄希望其他投资者对企业进行准确的价值判断,并希望其他投资者对企业上市后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
    风险企业的股权要实现公开退出,必需要实现股权上市。风险资本以IPO方式退出,需要健全的机制,才能保证其顺利实现。从发达国家的实践来看,风险资本的IPO退出机制,是一个以交易市场为核心的诸多因素组成的综合体的协调运行的结果。IPO退出机制主要因素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证券市场运行机制的构建;二是投资者的退出运作。前者是退出的基础,后者是退出操作技术。就风险资本退出的市场机制构建而言,首先需要一个市场体系,整个市场体系是由市场级次结构、市场主体组成的综合体;在市场体系构建的基础上,通过市场功能定位、运行规则,以及市场运行监管等各个方面的建设和完善,建立起风险投资退出的市场机制;从风险投资的退出运作来讲,需要投资者在投资以前,就应有一个可行的退出计划,确定合理的退出方式和退出操作规划;在厌风险企业发展到一定程度以后,依据IPO的操作程序,通过高效运作,成功地实现IPO方式退出。
    现实中风险投资存在几种退出渠道,但迄今为止,最重要的退出渠道是IPO和出售。因为每种退出方式,在收益分配以及提供的激励方式上的不同,所以对退出方式的选择很重要。在出售方式中,通常整个公司出售给一个投资者,有时候也可以是一个大的公司。在IPO中,风险投资家不完全出售他们的股份。风险投资行业,通过经验观察表明存在一个退出渠道的优先顺序。IPO通常比出售方式产生更高的收益,一些实证也表明IPO公司的内部收益率比那些采用出售方式的公司的内部收益率高。
    Bienz教授展示了一些经验证据,即IPO公司的内部收益率高于那些出售的公司。CEPRES数据库的成果得益于在欧洲和美国的广泛调查,它公布了大量观测样本,并且有相当长的时间内IPO公司和出售公司的内部收益率,IPO和出售退出的投资收益率差异是显著的。从相关调查数据中我们可以看出IPO的收益率比出售这种方式的收益率高,因为前者的中位数和均值都比后者高,而IPO的标准差比后者低,说明前者收益率比后者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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