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清不规范的股权转让

2015-01-04 股权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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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海翔药业案例中,我们看到,由于特定的历史原因和企业特定的文化背景,公司曾存在由公司出资收购股东所持股权并挂在工会名下、员工因过失被公司通知解除搽劳动合同并以所持股权赔偿公司、设置机动股等问题。存在问题并不一定构成实质障碍,能否将其彻底解决才是决定是否存在实质障碍的因素,本案例即是典型代表。
    首先,由公司出资收购股权,实质上是股权回购,根据我国现行《公司法》第143条规定: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公司因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前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股权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转让总额的百分之五;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在一年內转让给职工。
    但是公司将回购的股权却挂在工会名下,因而对于是否属于严格意义上的股权回购存在不同意见,并且,更重要的是,按照当时有效的《公司法》除减资外,不允许公司回购股权,如果说工会向公司借款收购股权也是一种牵强的说法。总之,此种行为不规范是确定无疑的,为此公司在后来将该部分股权转让给控股股东从而解决了此问题。但值得注意的是,关于为规范此间题的股权转让的决策程序发生在2003年9月至10月期间,而受让股权的股东的第一笔缴款却是发生在1999年,可见,对于此后补充相应决策程序予以规范也是可以认可的。
    其次,对于李志刚因过失被公司解除劳动合同而丧失股权问题(该部分股权由工会持有),发行人律师亦承认存在瑕疵,但通过由控股股东承诺对此问题承担责任而得到化解——这也是一种常用的处理方式。但使人疑问的是,李志刚个人所持有股权转由工会持有,本质上是一次股权转让,为何没有李志刚本人的同意和签字股权就能在工商部门获得备案,让人不得不产生疑问。发行人律师承认存在瑕疵,虽然没有明确说明,可能也正是指此点吧。
    最后,机动股作为一种特定时期的产物,在现在看来已是不可能有的“事物”,但基于其产生和处置均履行了完备的程序,因而并不构成实质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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