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会计处理

2014-11-12 债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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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可转换公司债券是一种新型的融资方式,它避免了增配股融资手段所带来的股价下跌、稀释股权等问题,又不象发行一般的债券筹资会导致高资金成本和到期偿还的资金压力,从而越来越受到资金需求者的青睐。而新会计准则发布后对可转债业务的会计处理作了较大的调整,对于该债券的发行者来说,也就必然关注如何在新准则指导下,对可转债进行合理的会计处理。本文拟对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特点和相关的会计核算问题进行介绍。
  一、从微观经济学的角度来看,所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是指发行公司依法发行、在一定期间内依据约定的条件可以转换成股份的公司债券。其期限最短为一年,最长为六年,每张面值一百元。它具有以下几方面的特点
  1、可转换公司债券具有债权和股权双重属性,发行时与一般公司债券相同,定期发放利息;但它还赋予债权人在未来一定期间可依合约上的转换价格,将其持有的公司债券转换成发行公司普通股的权利。《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定,可转换公司债券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六个月后方可转换为公司股票,转股期限由公司根据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存续期限及公司财务状况确定,所谓转换期是指可转换公司债券转换股份的起始日至结束日的期间。债券基金持有人对转换股票或者不转换股票有选择权,并于转股的次日成为发行公司的股东。
  2、可转换债券的利率一般比不可转换债券的利率低,因而发行企业可以用较低的利率筹措资金。
  3、发行人赎回性和投资人回售性。《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定,募集说明书可以约定赎回条款和回售条款,[3]所谓的赎回是指公司股票价格在一段时期内连续高于转股价格达到某一幅度时,公司按事先约定的价格买回未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而回售则是指公司股票价格在一段时期内连续低于转股价格达到某一幅度时,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按事先约定的价格将所持债券卖给发行人。为了保障债券持有人的权益,债券发行人有可能在回售日或赎回日承担一定的利息补偿金。由于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票面利率一般比不可转换债券要低得多。如果发行公司的股价不能如预期上涨,使得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转换价值低于公司债券面额时,则持有人必定不会执行转换权利,只能得到较低的利息。为此,多数可转换公司债券附有回售权,允许债券持有者可于持有该债券满一定期间后,要求发行公司以面额加计利息补偿金的价格买回该债券。
  二、可转换公司债券具有上述几方面的特点,如何核算才能将其经济实质更好的反映出来,《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中对嵌入衍生工具的会计处理作了规定,对于可转换公司债券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并进行初始确认时,要将其包含的负债和权益成份进行分拆——负债成份确认为“应付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权益成份确认为“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在分拆时,应该对负债成份的未来现金流量进行折现确定为负债成份的初始确认金额;再按发行价格总额扣除负债成份初始确认金额后的价值为权益成份初始确认金额。可转公司债券的发行费用应该在负债成份和权益成份之间按照各自相对公允价值进行分摊。
  2、在转股前,可转公司债券负债成份应按照一般公司债券进行相同的会计处理,即根据债券摊余成本乘上实际利率确定利息费用计入“财务费用”或相关资产账户,根据债券面值乘上票面利率确定实际应支付的利息计入“应付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应计利息)”或者“应付利息”账户,二者之间的差额作为利息调整进行摊销,计入“应付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利息调整)”账户。
  3、投资人到期行使债券的转换权,债权发行方应按合同约定的条件计算转换的股份数,确定股本的金额,计入“股本”账户,同时结转债券账面价值,二者之间的差额计入“资本公积——股本溢价”账户;此外,还要把可转换公司债券初始核算分拆确认的“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金额一同转入“资本公积——股本溢价”账户。
  4、如果企业发行附有赎回选择权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其在赎回日可能支付的利息补偿金,应当在债券发行日至债券约定赎回届满日期间计提应付利息,计提的应付利息,分别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财务费用。[4]根据这一规定,对于附有回售或回购条件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应做如下的账务处理:(1)在债券发行日至债券约定赎回或回售日期间按包含利息补偿金的利率进行利息的计提,计提的利息计如“财务费用”或“在建工程”。
  (2)在发行企业回购或可转换债券持有人回售时,发行企业再作如下会计处理:一是计提尚未计提的利息,并将未摊销的利息调整一次性摊销完毕。二是按约定价格赎回时,结转“应付债券”的账面价值,并按支付的款项贷计“银行存款”科目。
  新会计准则下,可转换公司债券进行债权和股权的拆分处理,使得该业务的会计核算更能体现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经济实质,但对于其中部分内容的规定还需作进一步的完善。比如利息补偿金的核算:
  (1)在各期利息费用的计提中应该按包含利息补偿金的利率来考虑,那么在初始确认时,是否应该按这一利率来进行债券和股权的拆分;
  (2)如果没有实现转股,计提的利息补偿金,在债券到期时又该如何处理。如果新会计准则能对相关问题作更细致的规定,将更有助于提高新准则的可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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