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纠纷

2014-11-28 社会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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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来,类似的社保纠纷在各地屡屡发生。有押钞员集体投诉“零”社保的,有外企员工反对企业按最低工资标准缴纳社保费的,有事业单位临时工要求“视同缴费”的……前些年,社保缴费一度被许多员工当“包袱”——宁愿企业当期多发工资、不愿缴纳社保费,现在,不严格缴纳社保的行为则变成激化劳资矛盾的“导火索”。
  司法实践中,常见的社保纠纷有四种:
  第一,社会保险损失赔偿纠纷。指保险事故发生后,劳动者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要求用人单位赔偿因其不交、少交或迟交社会保险费的行为所带来的社会保险待遇损失纠纷,司法实践中一般包括工伤损害赔偿纠纷和医疗保险赔偿纠纷。
  第二,参保纠纷。指用人单位依法应当参加社会保险而未参加,劳动者要求建立社会保险关系的纠纷。
  第三,不交、少交或迟交社会保险费纠纷。指社保关系建立后,用人单位不积极履行缴费义务的几种表现形式,是社会保险费瑕疵缴纳行为。
  第四,社会保险金发放纠纷。
  上述纠纷,从表面上看,都是因用人单位违法或违约行为引起,纠纷的双方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具有很明显的平等主体之间民事纠纷的特征,因而人们以往不加区分地将它们当作劳动争议。实际上,无论是从理论还是从现行的法律规定来分析,以上纠纷在性质上是完全不同的,第一种属于劳动争议,后三种属于行政争议。
  其实,劳动部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若干问题解释》中,专门对其中的"保险"作了解释,即该"保险"是指社会保险,包括工伤保险、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待业保险、养老保险和病假待遇、死亡丧葬抚恤等社会保险待遇。也就是说所谓因"保险"发生的争议是指因"社会保险待遇"发生的争议,而不是指因用人单位欠缴社会保险费发生的争议。保险费与保险待遇是两个性质完全不同的概念,不能混淆。
  关于社会保险纠纷应如何处理,理论和实务界一直存在较大争议。
  一种认为,社会保险纠纷应作为劳动争议案件处理。《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二条规定,企业与职工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按照劳动争议处理。该条例的解释注明,“保险”是指社会保险,包括工伤保险、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待业保险、养老保险和病假待遇、死亡丧葬抚恤等社会保险待遇。显然,社会保险费纠纷属于劳动争议。
  另一种认为,社保纠纷应通过行政途径解决而不宜作为劳动争议案件处理。其理由是我国目前推行的社会保险主要包括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五类。这些社会保险都是由一系列行政法规、规章规定,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保险这三大险种的保险费的征缴既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也是行政法规赋予劳动行政部门、税务部门的行政职责,保险金的发放则属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受委托行使行政职能的法定义务,劳动者认为用人单位没有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以向主管部门投诉,通过行政途径解决,行政机关可以强制征缴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社会保险纠纷管辖研究有两种意见:
  (一)、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限定社会保险纠纷只能通过行政途径救济,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1、《劳动法》第100条规定:“用人单位无故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的,可以加收滞纳金。”
  2、《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4条第1款规定:“缴费单位、缴费个人应当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二)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劳动者可以选择行政和民事两种救济途径
  1、《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2条规定,企业与职工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按照劳动争议处理。该条例的解释注明,“保险”是指社会保险,包括工伤保险、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待业保险、养老保险和病假待遇、死亡丧葬抚恤等社会保险待遇。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劳动争议解释》)第1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下列纠纷,属于《劳动法》第二条规定的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缴纳社会保险费不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不应该由劳动者直接要求用人单位履行该义务。根据我国的《劳动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义务主体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收缴单位是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用人单位不缴纳社会保险费,违反的是行政管理法律、法规,损害的不只是劳动者个人的利益,还包括国家的整个社会保障制度。
  在征缴社会保险费中形成的法律关系是国家征缴部门与用人单位以及劳动者之间管理与被管理的行政关系,并非劳动争议当事人之间的民事关系。风险投资公司认为,劳动者对用人单位欠缴的保险费既无请求权,也无放弃权。社会保险费征缴的主体只能是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所以,因欠缴社会保险费发生的争议不属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民事纠纷,不应属于劳动仲裁和法院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的范围。
  今年,人社部将启动“全民参保登记计划”。人们希望在摸清底数的过程中,发现违规行为、督促企业依法参保、提高个人的参保意识,减少不必要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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