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券
 
  债券是政府、金融机构、工商企业等机构直接向社会借债筹措资金时,想向投资者发行,并且承诺按一定利率支付利息并按约定条件偿还本金的债权债务凭证。债券的本质是债的证明书,具有法律效力。债券购买者与发行者之间是一种债券债务关系,债券发行人即债务人,投资者(或债券持有人)即债权人。债券作为一种重要的融资手段和金融工具具有如下特征:
  (1)偿还性。债券一般都规定有偿还期限,发行人必须按约定条件偿还本金并支付利息。
  (2)流通性。债券一般都可以在流通市场上自由转换。
  (3)安全性。与股票相比,债券通常规定有固定的利率,与企业绩效没有直接联系,收益比较稳定,风险较小。此外,在企业破产时,债券持有者享有优先于股票持有者对企业剩余财产的索取权。
  (4)收益性。债券的收益性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投资债券可以给投资者定期或不定期地带来利息收益;二是投资者可以利用债券价格的变动,买卖债券赚取差额。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债券发行方式经历了80年代的行政分配,90年代初的承购包销,到目前的定向发售、承购包销和招标发行并存的发展过程,总的变化趋势是不断趋向低成本、高效率的发行方式,逐步走向规范化与市场化。
  (1)定向发售。定向发售方式是指定向养老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金融机构等特定机构发行债券的方式,主要用于国家重点建设债券、财政债券、特种债券等品种。
  (2)承购包销。承购包销方式始于1991年,主要用于不可流通的凭证式债券,它是由各地的债券承销机构组成承销团,通过与财政部签订承销协议来决定发行条件、承销费用和承销商的义务,因而是带有一定市场因素发行方式。
  (3)招标发行。招标发行是指通过招标的方式来确定债券的承销商和发行条件。根据发行对象的不同,招标发行又可分为缴款期招标、价格招标、收益率招标三种形式:
  ①缴款期招标。缴款器招标,是指在债券的票面利率和发行价格已经确定的条件下,按照承销机构向财政部缴款的先后顺序获得中标权利,直至满足预定发行额为止。
  ②价格招标。价格招标主要用于贴现债券的发行,按照投标人所报买价自高向低的顺序中标,直至满足预定发行额为止。如果中标规则为“荷兰式”,那么中标的承销机构都以相同价格(所有中标价格中的最低价格)来认购中标的债券数额;而如果中标规则为“美国式”,那么承销机构分别以其各自出价来认购中标数额。
  ③收益率招标。收益率招标主要用于付息债券的发行,它同样可分为“荷兰式”招标和“美国式”招标两种形式,原理与上述价格招标相似。
  风险投资公司表示,招标发行将市场竞争机制引入债券发行过程,从而能反映出承销商对利率走势的预期和社会资金的供求状况,推动了债券基金发行利率及整个利率体系的市场化进程。此外,招标发行还有利于缩短发行时间,促进债券一、二级市场之间的衔接。基于这些优点,招标发行已成为我国债券发行体制改革的主要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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