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险投资的循环过程以及代理关系

2014-12-24 风险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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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投资的循环过程以及代理关系
    为了便于读者了解风险投资,我们把风险投资的概念总结为五个要素,简称为风险投资的一二三四五:
    1.风险投资是一个循环
    2.风险投资包含两个代理关系
    3.风险投资由三个方面参与
    4.风险投资有四个运作阶段
    5.风险投资具有五大特征
    下面我们来说说风险投资前两个要素:即风险投资是一个循环以及风险投资包含两个代理关系。
    (一)风险投资是一个循环
    风险投资从融资,到投资,到投资后管理,到退出,是资本运作的一个循环。从这个意义上讲,风险投资是金融。当然风险投资不仅仅是金融,风险投资的核心是创新,是帮助创业企业成长壮大。但另一方面,由于风险投资公司的运作是一个循环,它以资本的形式投入,最终以资本的形式退出,因此,风险投资又是一种典型的资本运作模式。从这个意义上说,风险投资是金融。风险投资是金融下面的一个子范畴。
    风险投资的过程形成一个从资本再到资本的循环:即从原始资本到增值后资本,从资本的筹集到资本的投入,从投入企业后的积极参与到被投企业成功后资本的退出。风险投资的这个性质使得它具有了一般资本的最基本特征:资本以现金( cash)的形式投入,以现金( cash)的形式退出,并带给投资者一定的利润,有时是高额利润。
    (二)风险投资的过程具有两个代理关系
    按照现代经济学理论,委托代理关系是一种会产生一定成本的经济关系。委托代理关系具有委托人( Principal)和代理人( Agent)两个方面。委托代理是根据委托人的委托授权而产生的代理关系。委托人是被代理人,又称为委托代理人,代理人又称为被委托人,或受托人。
    一般地,委托代理建立在一定的法律关系,即委托合同关系之上,这种委托关系也可以是劳动合同关系、合伙关系、工作职务关系。委托合同由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因此,这种关系被称之为委托代理。委托代理关系的建立,还必须经过被代理人向代理人授予代理权,委托代理关系才能确立。因此,被代理人的授权意志是委托代理关系最终建立的关键。委托代理关系往往产生委托代理成本,这是因为委托人将某些决策权委托给代理人,代理人以委托人的名义从事各种活动。如果委托代理关系中的双方都追求效用最大化,那么代理人就不可能完全按照委托人的利益行事。
    虽然在委托代理合同中,委托人要求代理人为委托人本身的利益服务,但在现实生活中,代理人可能为他们自己的利益服务。为了防止这种现象的发生,委托人必须设计出一种合适的激励机制和监督机制以限制代理人偏离委托人的行为,这就产生了委托代成本问题。有时,委托人要求代理人支付一定的保证费用以保证后者不从事对前者不利的行为,或者规定一旦代理人采取此种行为,必须向委托人作出赔偿。委托代理关系总会产生监督成本和保证成本。
    在风险投资的运作过程中,委托代理关系是相对复杂的。风险投资过程出现两种代理关系,即风险投资具有双重代理关系。
    风险投资中的两种代理关系表现在:投资者(在有限合伙制关系中投资者即有限合伙人,LP (limited partner))将金交给风险投资家(在有限合伙制中风险投资家即资金管理者,或GP( generalpartner,,管理时,投资者与风险投资家产生了一种委托代理关系,这里,投资者,LP是委托人,而风险投资家,GP是代理人。风险资家代理投资者将资金投入到具有增长潜力的生气勃勃的企业中去,以为投资者获取较高的投资收益。这是风险投资过程中的第一层委托代理关系。但当风险投资家将风险资本投入到企业中去的时候,风险投资家却摇身一变,从代理人转变为委托人,而企业家成为代理人。风险投资家将资金委托给企业管理。这时出现了风险投资的第二层代理关系。
    如前所述,代理人应当对委托人负责,代表委托人的利益,但有时代理人难免把自己自身的利益放在委托人利益之上。为了避免这种情况的发生,委托人往往要对代理人进行监管,这就产生了代理成本。在风险投资运行过程中,投资者( LP)往往通过各种方式对于风险投资家( GP)进行监管控制。同样,风险投资家也通过各种机制对企业家如何运用资金加以监控。当然,由于情况不同,背景不同,投资者对于风险投资家的监控与风险投资家对于创业者的监控有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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