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险投资人如何自我保护

2014-11-12 风险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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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风险投资项目中,投资人投入了大量资金,通常却不会谋求这个风险投资公司的控制权。那么在这样的投资中,投资人怎样才能保证自己的利益呢?

  风险投资对于吸引社会资金发展高新技术产业 ,推动科技进步和产业升级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风险投资是适应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而兴起的一种高风险、高回报的投资活动。其风险主要由创业企业高新技术的不成熟性、技术转化的复杂性、市场前景的不确定性以及委托—代理成本的大小。

  在国外长期的风险投资实践中,财务投资人在大量的失败案例中不断吸取教训,逐渐总结出了一系列的保护措施,通过在签订协议时规定一些特殊条款来保护自身的利益。这些特殊条款正是财务投资者与寻求控股权的投资者在签订协议时存在的显著差异。

  1、反摊薄条款:
  反摊薄条款主要可以分成两类,一类是在股权结构和持股比例上防止被摊薄,另一类是在后续融资过程中防止股票价值被摊薄。

  2、对赌条款:
  风险投资项目中,投资人通常都会将所持有的股权比例与被投资公司未来的业绩挂钩并做相应安排。这种安排具体而言又分为单向、双向两种。

  3、优先受让权:
  这里的优先受让权是指在被投资企业进行IPO前,如果原有股东向第三方转让股份,在同等条件下,风险投资人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4、跟卖权条款:
  在被投资企业进行IPO前,如果原有股东向第三方转让股份,风险投资人有权按照拟卖股份的股东与第三方达成的价格和协议,参与到这项交易中,按原有股东和风险投资人在被投资企业中目前的股份比例向第三方转让股份。

  5、回购权条款:
  回购权条款也称赎回权。如果被投资企业在一个约定的期限内没有上市或者在业绩达不到投资人期望时退股,被投资企业应该以一个约定的价格买回风险投资人所持有的全部或部分的股票。投资人可以在约定的期限届满或事由出现后,随时行使这项权利。

  6、强卖权条款:
  如果被投资企业在一个约定的期限内没有上市,风险投资人有权要求原有股东和自己一起向第三方转让股份,原有股东须按投资商与第三方谈好的价格和条件,根据双方在企业中的股份比例向第三方转让股份。
  强卖权条款和回购权条款一样,都可以保障投资者在被投资企业无法如期上市时,有其他的退出途径。

  7、管理层和主要员工对投资商的承诺条款:
  管理层和主要员工对投资商的承诺条款主要包括签订一定期限的雇佣合同、保密协议、非竞争协议、股票锁定期协议等。通常,风险投资人会要求关键岗位管理层或员工与公司签署一定期限的劳动合同,防止人员流动对公司经营管理造成的影响。

  8、知情权条款:
  风险投资人通常会在协议里明确要求被投资公司及其经营管理层定期或不时提供或提交与公司有关的资料或信息,以保证其对公司信息的知情权。

  9、清算优先权条款:
  在这个条款中,一般会约定持有优先股的投资人,在清算、解散或者公司整体出售等视同清算的情况下,享有较普通股持有人优先的分配权;在约定具体的分配方式时,也会由于谈判各方的实力地位不同,形成的方案差别很大。

  10、首次公开发行条款:
  鉴于IPO方式是风险投资人最为重要的退出方式之一,因此投资协议均会明确拟定公司上市的期望时间进度、各方应做的努力、上市地的选择、优先股的转换、公司结构调整等具体内容。

  11、其它特别条款:
  不同类型的交易项目,还会有其它特殊安排的条款,需要根据交易的具体情况具体设置。

  根据投资项目的具体情况,全部或部分选用上述条款是必要和行之有效的,虽然我国公司法并未对这些条款有完整表述,法律支持的力度有待加强,但根据合同自治原则,除赎回权之外的大多数条款都可以寻求法律的最终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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