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的会计处理办法

2014-11-25 合伙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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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的会计处理办法
    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合伙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合伙企业常见于法律、医药、注册会计师等行业中。合伙企业的规模通常较小。
  由于合伙企业与公司制企业在法人资格、投资者责任、投资者与管理者关系、权益设置及转让等方面都有不同,因此在会计理论和实务上也有很多不同之处,尤其是合伙企业所有者权益的核算与公司制企业明显不同,下面结合合伙企业的特点,对涉及合伙企业所有者权益类账户的相关会计处理作一探讨。
  一、“合伙人资本”账户
  合伙企业接受合伙人投资的会计处理与有限责任公司接受股东投资的会计处理存在明显不同。具体表现如下:
  1.设置的会计科目不同。合伙企业接受合伙人投资要通过“合伙人资本”账户核算,合伙企业一般不设置“资本公积”账户,由投入资本引起的各种资产增值可直接记人“合伙人资本”账户。合伙企业也不需要设置“盈余公积”账户,合伙企业实现的利润应通过提款或追加投资方式全部分给合伙人。
  2.“合伙人资本”账户与“实收资本”或“股本”账户的核算内容也不同。“实收资本”或“股本”账户核算企业实际收到的投资者投入的资本金。而“合伙人资本”账户除了核算各合伙人的原始投资额、追加投资额及减少投资额外。还要核算合伙企业因对外投资和生产经营而形成的净收益的增加或净损失的减少。“合伙人资本”账户按不同合伙人分设明细账。
  值得注意的是:《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合伙人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需要评估作价的,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也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合伙人以劳务出资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并在合伙协议中载明。但《合伙企业法》并未明确劳务出资的确切含义和估价办法。
  二、“合伙人提款"账户
  合伙人参加净收益分配提款或视为合伙人工资的提款均记入“合伙人提款”账户,该账户可使我们了解各合伙人在一定期间的提款情况,期末将其余额结转至“合伙人资本”账户,合伙人提款最终体现为合伙人资本的减少。“合伙人提款”账户按不同合伙人分设明细账。其借方核算合伙人提款的金额,贷方核算期末结转至“合伙人资本”账户的金额。
  三、“合伙人损益"账户
  合伙企业为核算损益需要设置“合伙人损益”账户,该账户相当于公司制企业的“本年利润”账户,期末汇总核算合伙企业的收入和费用,并将“合伙人损益”账户的净收入或净损失按合伙协议的规定再转入各合伙人的“合伙人资本”账户。
  风险投资公司提醒在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各合伙人在合伙企业净资产中所拥有的权益可能与其收益分享的比率不同,合伙人之间可能会协定一种收入分享计划(利润和损失的分摊比率)。该计划可能与他们各自的资本账户余额无关。各合伙人之间对净收入或净损失的分摊方法可归纳为以下几类:
  ①平均分摊或按约定比率分摊。
  ②以特定时日“合伙人资本”账户余额或一年中“合伙人资本”账户的平均余额为分摊标准。
  ③先按“合伙人资本”账户余额计算资本利息,再以特定比率分摊剩余净收益或净损失。
  ④先向合伙人支付工资,再将最终的净收入或净损失按某一特定比率分摊。
  ⑤以收入为标准计算执行管理职能的合伙人的津贴。
  ⑥先向合伙人支付工资,按“合伙人资本”账户余额计算资本利息后,再将剩下的净收入或净损失以一定比率分摊。
    四、合伙人退伙的核算
  《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人退伙,其他合伙人应肖与该退伙人按照退伙时的合伙企业财产状况进行结算。退还退伙人的财产分额。退伙人对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负有赔偿责任的,相应扣减其应当赔偿的数额。退伙人在合伙企业中财产份额的退还办法,由合伙协议约定或者由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退还货币-也可以退还实物。退伙人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但《合伙企业法》并没有明确规定在退伙结算时是按账面价值还是按公允价值计量退伙时对合伙企业的净资产。考虑到合伙企业在经营过程中会逐渐形成商誉等无形资产。合伙人退伙时采用公允价值计量合伙企业的净资产更为合理、这就要求在合伙人退伙时对合合伙企业的资产进行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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