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债券回购方面的解析

2014-11-26 债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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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债券回购方面的解析
    债券回购是债券交易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回购可以实现资金的流动,让投资者做到有的放矢。不过,债券回购并不是简单的将债券买回就行了,回购还需要符合几个必要的条件。
    1、用于回购的券种目前包括国库券,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发行的金融债券,以及企业债(3A级,发行额5亿以上,剩余期限5年以上)。
  2、在债券回购交易过程中,以券融资方应确保在回购成交至购回日期间其在登记结算机构保留存放的标准券的数量应等于回购抵押的债券量,否则将按卖空债券的规定予以处罚。回购期满时,如融资方未按规定将资金划拨到位,其抵押的标准券将用于平仓交割。
  3、在债券回购交易过程中的以资融券方,在初始交易前必须将足够的资金存入所委托的证券经营机构的证券清算帐户。在回购期内不得动用抵押债券。
  以上是风险投资公司的小编为你介绍的关于债券回购的条件,相信通过以上的介绍您的心中已有所了解了。在这里提醒您在做债券回购的过程中,一定要注意潜在的风险,以免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麻烦。了解了债券回购的条件之后接下来我们在介绍一些回购方式。
    债券回购分为“以券融资”和“以资融券”两种方式。所谓“以券融资”,就是债券持有者在卖出一笔债券的同时,与买方约定于某一到期日再以事先约定的价格将该笔债券购回,并付一定利息。假如机构投资者选择“三天国债回购”的融资方式,交易所的交易系统将在三天后自动从其账户里划出本金和三天利息。这就是一次完整的债券回购了,简单点说就是需要钱的人拿债券作短期抵押向有钱人借钱。“以资融券”则是一个逆过程。
  债券回购,三方面各取所需:融资方在短时间内获得大笔资金的使用权,又没有失去其债券;而资金的提供方,一般是金融机构或某些企业,通过大笔资金进行短期拆借获取利息;而交易所则从融资方赚取佣金和手续费。
  由于融资方必须有足额的债券作抵押,因此债券回购作为一种安全性高、收益稳定的投资品种,已成为一些机构对资金进行流动性管理的工具之一。但目前还不允许个人参与债券回购交易。
    了解了债券回购的方式,那么这种交易方式有风险吗?下面我们就来谈谈关于债券回购方面的风险问题。
    一是清算风险。登记结算公司存在清算风险。由于标准券和现券相分离,登记结算公司“冻结”的是虚拟的“标准券”,而非实实在在的现券,一旦融资方不能按期归还本息,而法院、检察院等部门又先行对现券实施了冻结、扣划措施,登记结算公司将承担这部分损失。另外,有些机构可能人为推高国债现券交易价格,以提高标准券折算率,融入更多的资金,当作为国债回购(封闭式)的抵押物国债现券,价格跌幅过大,资产价值严重缩水,可能导致抵押资产价值低于回购资金的情况出现,由此可能引起登记结算公司的清算风险。
  二是券商挪用客户债券的风险。随着对挪用客户保证金监管力度的加大,以及证券营业部自有资金和客户保证金账户分户核算,挪用客户保证金的现象得到了遏制,但挪用债券回购融资的现象仍时有发生。由于债券回购清算到席位上,相关部门的监控也仅到席位层次,对券商挪用客户债券进行债券回购融资行为的监管比较薄弱。一些证券公司或营业部违规挪用债券回购融入资金,有的用于风险较小的新股申购,有的用于风险较高的自营,有的为了弥补头寸不足,更有的违规向客户融资。一旦资金运作失当,后果不堪设想。
  三是债券回购中暗箱操作引发腐败行为的风险。一些有闲置资金的机构和企业(多数为国有),将资金购买国债,本单位账上记录的是购买国债。券商或需要资金者为了融资,与持有国债单位的相关人员私下(有的经领导批准)达成协议,同意将持有的国债作回购,并按一定的利率给予国债持有人“报酬”,这个“报酬”往往不入单位的账,形成单位小金库或中饱个人私囊。这种私下协议的灰色融资行为,一旦出现坏账,往往大幅侵蚀国有资产。
    风险投资公司提示任何投资都具有一定的风险性,当然债券投资也不例外,所以投资需谨慎,投资者要在自己风险承受能力范围内选购投资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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