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对风险投资的资金支持方式

2014-12-26 风险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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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对风险投资的资金支持方式
    从上述各国或地区风险投资资本来源结构来看,各国政府的投资通常都成为早期风险投资重要的资金来源,但不同国家政府对风险投资的资金支持形式是不同的。
    (一)美国政府对早期风险投资的投资方式
    从20世纪50年代末期至70年代中期,在风险投资发展过程中,美国政府一度成为风险投资市场的重要投资者。在1958年美国国会通过《小企业投资法》之前,美国政府对风险投资是采取放任自流的态度。但从1958年开始,美国政府对风险投资的政策发生了转变,转为支持和鼓励风险投资,美国政府对风险投资主要采取间接的投资方式。其方法主要包括支持开办小企业投资公司和政府政策性补贴等方式。
    1.小企业投资公司
    小企业投资公司是在美国国会通过《小企业投资法》后开始设立的。它是美国政府出资、私人经营的一种成功的风险投资模式。由于小企业投资公司的相当部分资金来自政府,因此,小企业投资公司的业务范围必须得到美国小企业管理局的许可。不过通常小企业投资公司的创办资本不能少于50万美元,风险资本投向一个项目的资金不得超过总资本的20%,且在该项目的投资额不得超过项目总投资的49%。
    如果小企业投资公司对若干家风险企业的投资额超过其创办资本额的65%,则可以从政府得到4倍投资额的贷款。因此,小企业投资公司可以从美国小企业管理局借到低利率的资金,然后向具有较大风险而又难以从正常融资渠道得到资金的高技术小企业提供投资或无担保的长期贷款。
    2.政府政策性补贴
    政府政策性补贴措施的作用是以少量的政府资金带动大量社会资金投放到风险较大的风险投资市场中去,政府政策性补贴起到一种带头投资的作用或是奠基的作用,政策性补助资金的数量虽然很有限,但通常作用却不小。
    美国在早期设立了“小企业创业研究基金”,规定国家科学基金会与国家研究发展经费的10%用于支援小企业的技术开发。1982年里根政府又签署《小企业发展法》,规定研究发展经费超过1亿美元的部门,应将财政预算的1.3%用于支持小企业发展,例如可以向每个企业提供5万美元用于可行性研究,20万美元用于市场可行性研究等。
    (二)其他国家政府对早期风险投资的投资方式
    英国政府在20世纪70年代推出了“对创新方式的资助计划”,对符合条件并低于2.5万英镑的小企业投资项目,给予1/3 -1/2的项目经费补助,总经费为500万英镑。此外还有“与创新有关的投资计划”,它只适用于雇员少于500人的企业。他们可获得筹办生产费用的20%补助。英国工党政府在1973年成立国家企业委员会(NEB),其主要职能是进行地区工业投资,为小企业提供贷款和分析研究高新技术领域发展的投资问题。到1981年,国家企业委员会与国家风险投资公司合并,成立了英国技术协会,专门进行风险投资和有关协调工作。它在英国风险投资中异常活跃。到1984年,该协会已先后为430家公司进行了高达3.26亿英镑的风险投资。
    此外,其他国家的政府都根据本国高技术产业发展的需要,发放了不同的政策性补助金或进行政策性的投资:
    1.投资亏损补助金
    新加坡政府规定凡投资于高技术产业而连续3年亏损者,可获得50%的投资补助。
    2.技术开发补助金
    日本政府的“中小企业新技术开发补助金制度”规定,企业进行政府确定的新技术开发领域的投资,可得到1/3的国家补助金。
    3.对个人风险投资的补助
    加拿大安大略省政府拨出专款,对向小企业发展公司进行风险投资的个人提供相当于投资额30%的补助金。
    4.设立国家风险投资公司
    国家风险投资公司通常为政府投资创办,主要通过两种方式投放国家风险资金:—是贷款担保,二是提供补助金。日本通产省设立的风险投资公司采取女贷款担保的方式,银行向风险企业提供贷款,其贷款额的80%可得到担保。而日本科技厅设立的新技术事业开发团却直接为风险企业提供5年无息贷款,成功者偿还,失败者不偿还。挪威科学和工业技术研究理事会设立的高技术风险投资公司,采取匹配投资的方式,公司对每个项目提供投资的同时,要求承担项目的单位必须有一定比例的资金投入。一般来说,国家风险投资公司通常不以盈利为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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