尽职调查的总体规范

2014-12-31 尽职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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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职调查的总体规范
    对保荐机构的尽职调查范围和规范,中国证监会于2006年5月29日学布《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证监发行字[2006]15号),其中对保荐机构的尽职调查进行了详细的规定;会计师和律师的执业规范,相应由审计准则、律师执业规则和规范进行明确。下面,以保荐机构的尽职调查规范来说明。
    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对保荐机构的尽职调查,无论从内容还是方式上,都进行了非常明确、具体的规定,比如:
    “第十条  历史沿革情况
    查阅发行人历年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工商登记等文件,以及历年业务经营情况记录、年度检验、年度财务报表等资料,调查发行人的历史沿革情况;必要时走访相关政府部门和中介机构。
    第十一条  发起人、股东的出资情况
    取得发行人设立时各发起人的营业执照(或身份证明文件)、财务报告等有关资料,核查发起人人数、住所、出资比例等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核查自然人发起人直接持股和间接持股的有关情况,关注其在发行人的任职情况,并关注其亲属在发行人的投资、任职情况;核查发起人是否合法拥有出资资产的产权,资产权属是否存在纠纷或潜替在纠纷.以及有关发起人投入资产的计量属性;核查发起人股份转让情况。
    通过咨询中介机构、询问发行人高管人员及其财务人员、前往工商管理部门调阅发行人注册登记资料、查阅股东出资时验资资料以及出资后发行人与股东之间的交易记录等方法,调查发行人股东的出资是否及时到位、出资方式是否合法,是否存在出资不实、虚假殴出资、抽逃资金等情况;核查股东出资资产(包括房屋、土地、车辆、商标、专利等)的产权迪过户情况。对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非现金资产出资的,应查阅资产评估报告,分析资产评估结果的合理性;对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入股的,应查阅相关管理部门出具的高新技术成果认定书。
    第十二条  重大股权变动情况
    查阅与发行人重大股权变动相关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下简称“三会”)有关文件以及政府批准文件、评估报告、审计报告、验资报告、股权转让协议、工商变更登记文件等,核查发行人历次增资、减资、股东变动的合法、合规性,核查发行人股本总额、股东结构和实际控制人是否发生重大变动。”
    在这里风险投资公司提示通过以上内容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出,无论是对尽职调查的方式还是内容,该准则都进行了详细说明:从尽职调查的范围上,已列举的相当详细;从尽职调查的方式上,“查阅”、“取得”、“咨询”、“走访”,“对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人股的,应查阅相关管理部门出具的高新技术成果认定书”……这些规定非常具体,也非常实用,按照这个操作就能将尽职调查工作做实、做细,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
    虽然已有如此明确的规定,但在市场出了影响较大的案例后,证监会进一步对重点核查事项,于2011年4月6日下发了《关于实施<关于保荐项目尽职调查情况问核程序的审核指引>的通知》(发行监管函[2011]75号),以问核表的形式推进重点尽职调查事项的落实,可谓用心良苦,包括企业和各中介机构在内的各方,对问核表中所列的调查事项也应更为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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