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披露:尽职调查工作的另一面

2015-01-04 尽职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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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尽职调查工作的另一面
    我们在信息披露文件中说,“承诺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这句话不是随便说的,而是要以扎实的尽职调查为基础的。也就是说,信息披露其实是尽职调查工作的另一面。虽然并不是尽职调查的所有内容都反映在信息披露文件中(如尽职调查会至少调查前十大客户,但在信息披露文件中除非特殊要求一般仅是披露前五大客户的情况),但从总体上讲,没有调查的事情不能下结论、没有调查的事情不能发表意见,即信息披露本质上是尽职调查工作的另一面。
    同时,我们要看到,目前监管部门对新股发行上市的审核重点已转向对信息披露质量的审核,淡化了对盈利能力的实质性判断,更加侧重通过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披露,使投资者对企业的投资价值有一个正确的判断。据《中国证券报》2012年3月26日“姚刚:以信披为中心改革新股发审制度”报道,“继续深化新股发行体制改革。改革的中心任务是使新股价格真实反映公司价值,实现一二级市场的协调健康发展。为此,要合理界定监管部门与交易所及其他中介机构之间的职责划分和责任关系,以充分、完整、准确的信息披露为中心改革发行审核制度,逐渐把审查的重点从上市公司盈利能力转移到平等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上来”,这个重要变化无疑使我们要比以前任何时候都要重视信息披露的质量
    一、重视对风险因素的披露:不要把给你的盾炼了再打一把枪
    招股说明书中的“风险因素”部分,是非常重要的一部分内容,并且与其他部分相比有很大的不同,其他部分是讲企业基本情况或优势,而唯有这部分则侧重于讲企业经营都面临着哪些风险,把基本情况和优势讲了,也就把投资风险告诉了投资者,让投资者自己做判断,这其实是对企业和各家中介机构的有力保护。因而,我们可以把其他部分比作冲锋陷阵的“枪”,风险因素部分则是你手中的“盾”,枪有枪的用处而盾有盾的用处,二者不可或缺,更不可相互替代。但实践中,有的人认为虽然是些风险因素,但落脚点最后成了竞争优势的另一种写法,这是完全错误的,本来风险因素部分是对企业和中介机构的保护,是一个盾牌,你却非把这个盾牌炼了也打成一把长枪,拿着两杆长枪出征了,但当你遇到箭如雨蝗、飞沙走石的时候,你一定后悔当时自己把盾牌炼了打成枪是多么愚蠢,本来有盾有枪,为什么自己就这么功利、自作聪明呢?这不是玩笑话,其实是个别情形的真实写照,希望大家能从这个半玩笑的说明中得到启示、记得牢固。
    其实,只要有正确的认识了,自然在对风险因素部分进行披露和说明时也就能走上正路了。监管机构也一直强调这部分要写成真正的风险因素,而不是在最后成为变着花样地讲企业的优势,并且倡议要多向FACEBOOK的招股说明书中这部分借鉴,确实是非常有指导作用。总之,讲信息披露就不可能不讲风险因素的披露,对风险因素的披露关键是要有个正确的认识和态度。
    二、不如实披露的代价:世上没有后悔药
    像绿大地等企业这种故意虚构业绩的信息披露,属于严重的违法行为,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该行为属于欺诈上市一类的刑事犯罪。而在更多的情况下,即使达不到这个严重的程度,仍构成了“虚假记载、重大遗漏或误导性陈述”。对首发申请企业而言,更多的是三十六个月内丧失了二次申请过会的机会,且对以后再次提交申请也造成了一定不良影响,对其审核将可能更为严格。
    其实,未如实披露的情形多数是由于有关人员尤其是从一开始即知情的人员存在的侥幸心理造成的。风险投资公司的资深投资顾问在这里,也真诚希望知情人员能够彻底打消这种侥幸心理,有问题可以解决而一定不能采取这种以欺瞒来替代解决的方式,这是完全错误的想法,只能是害人害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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