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异议的流程

2014-11-21 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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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商标局初审并公告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任何人均可提异议,所谓异议,就是指对商标局初审公告的商标,依法提出反对意见,要求商标局否定已经初步审定的商标,也就是要求商标局在规定的三个月异议期满后,不要将该商标核准注册。
  提出异议的人,可能是该商标的利害关系人,认为初审并公告的商标与自己在相同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上,已经注册的商标或已初步审定在先的商标相同或近似,从而影响了自己的商标权益。为了维护自己的利益,要求商标局对该商标不予核准注册;提出异议的人也可能是一般社会公众,认为初审公告的商标违反了商标法规定的禁用条款,因而要求商标局对该商标不予核准注册。
  之所以会有“商标异议”,是因为全国的商标统一在北京由国家商标总局审查,每年的审查量非常大。风险投资公司认为,审查员只负责审查已有商标的近似性和显着性等,根本不可能了解每个商标的具体使用情况,也不会主动去进行核实。因此,就出现了一些商标抢注的情况。此外,由于商标是分类审查,各类之间有的产品非常接近,可能会导致消费者误认,也会产生商标异议。
  商标争议与商标异议的区别:
  商标异议是在初审公告期3个月内(此时商标还未成功注册,公告期内没有被异议的话,成功注册)由任何第三人向商标局提出的。
  商标争议是在商标成功注册之后5年内(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由商标所有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的。
  需要商标异议的包括以下几方面:
  1、经初步审查认定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第10条的规定,使用了商标法禁用的标志。
  2、经初步审查认定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第28条的规定,侵犯他人在先商标权,申请注册的商标同他人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注册商标或经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
  3、经初步审查认定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第31条的规定,侵犯了他人或组织的在先权利。
  具体来讲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初审认定的商标侵犯驰名商标的。
  2、初审认定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第15条的规定,代理人或代表人未经授权,以自己的名义将被理人或被代表人的商标申请注册的。
  3、初审认定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第16条的规定,滥用地理标志,致使公众产生混乱的。
  4、初审认定的商标侵犯他人外观设计专利权或者着作权的。
  5、初审认定的商标侵犯他人在先特殊标志权的。
  6、初审认定的商标是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向商标局提出异议申请有以下两条途径:
  (一)委托国家认可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
  (二)异议人自己办理。异议人自己办理商标异议申请也有两条途径。
  需要提交的书件:
  (1)商标异议申请书
  (2)明确的请求和事实依据,并附有关证据材料,异议理由书应有异议人的签字或加盖公章。
  (3)被异议商标初步审定公告的复印件。
  (4)异议人的身份证明。
  (5)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6)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商标异议申请的,还须提交商标代理委托书。
  商标异议流程:
  (一)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
  1、签署商标代理委托书,并附异议人的身份证明(如营业执照、身份证等)。
  2、准备异议书件:包括填写异议申请书、拟写异议理由及事实依据并附相关证据。
  3、由商标代理机构代异议人向商标局提交异议申请书件。
  (二)直接到商标注册大厅办理
  1、准备异议申请书件:包括异议申请书、异议理由及事实依据,并附相关证据。
  2、在商标注册大厅提交申请书件。
  3、在打码窗口打收文条形码。
  4、在交费窗口缴纳异议规费。
  (三)通过邮寄书件办理
  1、准备异议申请书件:包括异议申请书、异议理由及事实依据,并附相关证据。
  2、通过邮局以挂号或特快专递方式邮寄到商标局。
  商标局对在部分指定商品上使用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异议期满之日前,申请放弃在部分指定商品上使用商标的注册申请;申请人放弃在部分指定商品上使用商标的注册申请的,商标局应当撤回原初步审定,终止审查程序,并重新公告。
  经异议裁定核准注册的商标,自该商标异议期满之日起至异议裁定生效前,对他人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该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的行为不具有追溯力;但是,因该使用人的恶意给商标注册人造成的损失,应当给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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