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体商标

2014-11-21 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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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立体商标又叫三维商标,是指用具有长、宽、高三种度量的三维立体物标志构成的商标标志,它与我们通常所见的表现在一个平面上的商标图案不同,而是以一个立体物质形态出现,这种形态可能出现在商品的外形上,也可以表现在商品的容器或其他地方。这是2001年新修订的《商标法》所增添的新内容,这将使得我国的商标保护制度更加完善。
  《商标法》第十一条:下列标志不得作为立体商标注册
  (一)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
  (二)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
  (三)缺乏显着特征的。
  前款所列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着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立体商标如何获得显着性——普通商标取得显着性的途径有两种,即通过有创意的设计区别于其他产品获得显着性,或者通过长期使用获得显着性。立体商标作为商标的一种特殊形式,也可以通过上述两种途径取得显着性。通过有创意的设计获得显着性应当是主要途径。
  根据《商标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我国对立体商标申请有“非功能性”条件的限制,如果一个立体商标设计具有某种技术功能或者美学功能,便不能获准注册。企业在单纯的三维设计不能获得显着性的情况下,一个比较可行的选择就是在自己申请的立体商标上加上特有的文字或者图案,这样获准注册的可能性会增加。立体图形(即使不具备显着性)加上一定的文字或图形,组合成立体商标,其整体具备显着性就可以获准注册。
  由文字、图形等要素构成的传统类型商标,基本上附着在商品上,但并非商品本身,文字与图形的传统商标往往只关系到商标标志的使用行为,而与产品本身的研发与生产行为无关。风险投资公司认为,“立体商标可以是商品本身的形状”,不仅对应于商标的使用行为,更常常关系到产品本身,以及一种、乃至一类产品的生产与制造行为。
  按照构成的不同,立体商标有四种表现形式:
  1、与商品无关的装饰性外形,如"奔驰"车的标记是一个环,中间是一个三角星,这个东西本身并不是汽车上的一个零部件,与车本身没有任何关系,只是用来说明这辆车是奔驰车。还有"卡迪拉克"汽车的张开手臂,迎风飞翔的纯银的飞翔女神,麦当劳线条非常圆滑的大"M"等。这类立体商标的特点是商标与商品或服务之间没有任何联系,仅仅是一个立体标志。
  2、带有文字开图形成分的商品或商品包装物形状,如带有凹形文字和图形的香皂,这些凹形的文字和图形与香皂的外型一起构成一个立体商标,又比如伊力老陈酒的酒瓶,瓶子上有凸起"伊力老陈酒"这几个字,这种有凸起文字的瓶形也可以成为一种立体商标,这类立体商标的特点是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是商品外形包装物的外形,一部分是凸起或凹进的文字这两部分共同组成立体商标。
  3、商品包装物的外形,比如"酒鬼"的酒瓶是一个麻袋装满了烧陶器的泥巴,拿到窑里烧,麻袋烧掉了,剩下的泥巴烧成陶器的形状,这个酒瓶子的形状是一个很特殊的酒的包装物外型,可以成为另一种立体商标。在新疆,伊力特瓶子(不带凸起文字)的外型应该可以成为这种立体商标。这类商标的特点是仅由商品包装物的立体外形形成的商标。
  4、商品本身外型,这种立体商标我还想不出我们身边有什么商品能够外型成为立体商标,在国外注册这类商标的有在打火机上特殊形状 打火机机的外型、在手电筒上注册特殊形状手电筒的外型,这些都不太好理解,就说我们常见的饼干,在欧盟有一家食品生产商就生产一种三角形、网状的饼干,这种饼干的形状就被欧盟内部市场协调局(相当于知识产权局)核准注册。这类商标的特点是仅由商品本身的立体外形形成的商标。
  对于立体商标,尤其是“商品本身的形状”等情形的审查采取相对从严的模式,合理且必要。对于“从严”,直白地讲,就是在“可通过可不通过”时,选择“不通过”。进而通过复审程序,商标申请人或组织用证据充分地反映、说明市场上的情况,证明自己的立体商标不会对同行企业以及所在产品市场构成不合理垄断以及损害,其提供的证据以及做出的说明,实质是帮助审查人员获得产品的信息,从而做出合理正确的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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