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期权

2014-11-13 期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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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票期权属于酬劳性的“职工认股计划”(SOPE),是指公司赋予其高级管理人员在某一特定期限内,按约定的价格购买本公司一定数量股票的权利。获得授权的员工用较优惠的价格购买公司股票后,或者分红,或者出售股票赚取差价,即可能在一般薪金之外获取额外收益。股票期权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个人经济利益与公司业绩联系在一起,意在激励他们为公司的发展更加努力工作。
 
  据风险投资公司透漏,在我国上市公司中。正在或已经实施了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公司,已有上百家,但由于相关管理办法尚未出台,而有关法规又存在一定的障碍都被迫搁置。如,授予公司员工股票期权所需股票一般只能由公司发行新股或配股时预留、增资扩股、股票回购等途径加以解决,而上述股票来源大多存在法规上的障碍。同时,我国会计制度和准则正处于一个逐步完善的过程。股票期权的推行也才刚刚起步,因此对这类业务的会计处理还没有明确的规定,企业也难以对此类业务进行较为恰当的会计处理。
  但目前,在上市公司推行股票期权激励机制应该说正逢其时。首先,2004年8月通过的《公司法》修改草案对原来的149条作了修订,允许股份有限公司回购5%的股份用于奖励公司员工。从而解决了股票期权计划的股票来源问题。其次,股权分置改革的试点工作必将促进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机制的建立。同时还会与股权激励机制形成良性的互动。据悉,正在酝酿中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规范意见》明确规定,上市公司的股权分置解决方案未得到股东大会批准前,不得以股票期权或认股权证方式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在实际中,首批股权分置改革试点公司中,很多公司之所以对改革表现出积极的态度,其中一个重要原因也是为了争取配合公司高管的股权激励计划。
 
  员工被授予股票期权时,因为此时员工并未获得与股票期权有关的收益,且这种授权是被授权员工的一项特权,而非强加的义务,被授权员工将来有可能选择行权,也有可能选择放弃。因此这种收益的实现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基于此,文件规定,此时“除另有规定外,一般不作为应税所得征税”。应该说。在我国现行法规中,还不存在这种“另有规定”的情形。
 
  被授权员工在行权日选择行权,应将其购买股票实际支付的买价低于行权日该股票收盘价的差额,按“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对该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所得。文件规定可区别于所在月份的其他工资薪金所得,单独计算应纳税额。由于员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在计税时已扣除了费用,因此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所得不得扣除任何费用,应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
 
  股票期权计划形式多样,不同的实现形式和限制条件,赋予持权人的权利义务就不一样,给持有人带来的收益性质也不同。如微观经济学的某些期权计划中对发行对象的认定、期权转让条件、行权条件等有具体要求,旨在通过股票期权激励员工为公司长期发展而努力工作,期权收益主要来源于股价的长期增长,是真正意义上的“激励股权”。而某些股权激励计划对上述要素未作详细有效的规定,通常在授权日即赋予确定性收益权,持有人不需承担任何股价波动风险,所授予的股票期权往往是企业变相给予员工的奖励。对这种“虚假期权”,法律是不应鼓励的。然而,现行的税收政策既未对股票期权进行详细定义,也并未按其性质进行分类,政策规定过于粗糙。
 
  被授予股票期权的员工要获得预期的收益,一个重要的条件就是公司的股价要处于一个连续上升的势头,这势必刺激公司经理层致力于实现股东价值最大化,从而也有利于协调股东和经理层的利益冲突,有利于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完善。但是,国内的上市公司资质并不好,股价也受到多方面因素的影响,和公司业绩未必成正比。所以股票期权激励机制要达到预期的效果,尚需一个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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