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和质押的区别

2014-11-24 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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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抵押与质押是经济活动中两种常见的担保贷款方式。但从审判实践中发现有许多人将二者混同,例如本是质押,却在合同中写成抵押。要知道,抵押与质押是两种不同的担保方式,其法律后果是不同的?。
  质押属于担保物权中的一种。质押和抵押的区别最大就是抵押不转移抵押物,而质押必须转移占有质押物,否则就不是质押而是抵押。第二个大区别就是,质押无法质押不动产(如房产),因为不动产的转移不是占有,而是登记。
  抵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不转移对其特定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对债权的担保,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就该财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的价金优先受偿的物权。该财产称之为抵押物,债务人或第三人称之为抵押人,债权人称之为抵押权人。抵押权有法定和约定两种。法定的无论是否约定必须依照规定;法律允许当事人约定的,可以协商解决。
  质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特定财产移交给债权人占有,作为债权的担保,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财产折价或拍卖、变卖。该财产称之为质物,提供财产的人称之为出质人,享有质权的人称之为质权人。质押担保应当签订书面合同,质押合同自质押物或质权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生效,质押合同的内容与抵押合同的内容基本相同。质权分为动产质权和权利质权两种。
  动产质权是指可移动并因此不损害其效用的物的质权;权利质权是指以可转让的权利为标的物的质权。动产质权的质权人因保管质物不善使之灭失或毁损的,应承担民事责任,在可能造成灭失或毁损质物时,出质人可以要求质权人将质物提存或提前清偿债务而返还质物,而质权人则可以要求出质人提供相应的担保,出质人不提供的,质权人可以对质物拍卖或变卖后用于优先受偿或者与出质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
  依法可用于抵押的财产有:
  (1)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2)建设用地使用权;
  (3)以 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管理权;
  (4)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5)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使用权;
  (6)交通运输工具;
  (7)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可用于质押的财产有:动产质押,指不动产以外的物,不动产是指土地以及房屋、林木等地上定着物、建筑物的固定设备等。
  质押和抵押的区别:
  (1) 抵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不转移对其特定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对债权的担保,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就该财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的价金优先受偿的物权。
  抵押与质押的区别中抵押的财产称之为抵押物,债务人或第三人称之为抵押人,债权人称之为抵押权人。抵押权有法定和约定两种。法定的无论是否约定必须依照规定;法律允许当事人约定的,可以协商解决。
  抵押物必须是可以转让的抵押人所有的财产,凡是法律规定禁止流通的或当事人或组织不享有的不得作为抵押物。抵押与质押的区别中抵押担保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合同内容还包括被担保的主债务种类、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抵押物的名称、数量、所在地、权属、抵押范围等内容。
  按照法律规定,抵押担保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抵押登记受理机关应当是该财产的管理机关,如土地使用权的抵押登记为土地管理机关、船舶、车辆的抵押登记机关为运输工具的登记部门等。
  (2) 质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特定财产移交给债权人占有、作为债权的担保,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财产折价或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金优先受偿的物权。
  质押和抵押的区别中质押的财产称之为质物,提供财产的人称之为出质人,享有质权的人称之为质权人。质押担保应当签订书面合同,质押合同自质物或质权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生效,质押合同的内容与抵押合同的内容基本相同。
  抵押、质押之异同担保物权是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它有三种形式:抵押、质押和留置。风险投资公司认为,担保物权是以支配特定物的交换价值为内容,以确保债权实现为目的而设立,是在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物或权利上设定的物权,当债务人不如期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将该财物折价或拍卖、变卖该财物的价款优先受偿。了解那些财产可用于抵押、质押和留置,抵押、质押和留置有何特点以及设立抵押、质押和留置的方式及程序,对于正确运用担保物权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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