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
  抵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不移转对特定财产的占有而将该财产作为债权担保的行为。提供财产的债务人或第三人称为抵押人,接受担保的债权人称为抵押权人,被提供为担保的财产称为抵押物。抵押权人对于抵押人不移转占有而提供为担保的财产,于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可以将其变价优先受偿的权利,称为抵押权。
  抵押权的特征:
  1、从属性
  抵押权与其所担保的债权形成主从关系,抵押权是从权利,受抵押权担保的债权为主权利。在抵押权与所担保的债权的关系上,抵押权具有从属性。抵押权从属于主债权的存在而存在,有主债权的存在,才会有抵押权的存在。在一般的情况下,是先有主债权,然后才有抵押权,抵押权在成立时就有从属性。抵押权不能与债权相分离而单独转让,也不能与债权相分离而单独的提供为其他债权的担保。在抵押权人将主债权让与或者作为其他担保时,抵押权可以随之一并让与或作为担保,也可以消灭。抵押权与主债权同命运,在主债权全部消灭时,抵押权也随之消灭。
  2、不可分性
  抵押权的不可分性,是指抵押权的效力不可分,抵押权担保债权的全部并及于抵押财产的全部。抵押权成立后,抵押人的权利义务原则上不因抵押物价值的增减而受到影响。抵押财产一部分经分割或者让与第三人时,抵押权不受影响。抵押财产部分灭失时,抵押权存在于未灭失的部分之上,未灭失的抵押财产仍担保全部债权。主债权经分割或部分让与时,抵押权不受影响,各债权人仍就其享有的债权份额行使全部抵押权。主债权部分受偿时,抵押权人仍可以就未受偿的部分债权对抵押财产行使全部抵押权。主债务被分割或部分转让的,抵押权原则上不受影响。
  3、特定性
  抵押权的特定性,是指抵押物和抵押权担保的债权是特定的。抵押权是以抵押财产的价值来担保债权实现的,因此抵押物作为成本,只能是特定的,对于不特定的财产,当事人无法估价其价值,就不能起到担保的作用。抵押财产的特定性是指抵押标的物的价值特定,而不是标的物的形态特定。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也必须是特定的,只有这样才能确定抵押权担保的限度。
  4、物上代位性
  抵押权的物上代位性,是指抵押权的效力及于抵押物的代替物。当抵押物损毁、灭失而得到的赔偿金或保险金,抵押权人可以就该抵押物的代替物即赔偿金或保险金之上行使权利。
  5、顺序性
  抵押权的顺序性,是指在同一财产上设定有数个抵押权时,各抵押权之间有一定的先后顺序。因为抵押权不以转移标的物的占有为成立要件,所以在同一财产上可以设定数个抵押权。抵押权的实质是优先受偿权,在同一财产上有数个抵押权时就应当有一定的顺序。顺序在先的抵押权优于顺序在后的抵押权,在实现抵押权时只有先顺序的抵押权人受偿后,后顺序的抵押权人才能就抵押物余下的价值受偿。
  6、追及性
  抵押权的追及性,是指不论抵押财产落入何人之手,抵押权人均可以追及该财产行使权利。抵押权人擅自将抵押财产转让给他人时,抵押权人不受影响,抵押权人可追及抵押物并行使抵押权。抵押财产受到他人不法侵害时,抵押权人可基于抵押权而请求排除妨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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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级抵押贷款的由来
次级抵押贷款的由来

次级贷款是指那些放贷给信用品质较差和收入较低的借款人的贷款。由于信用不良或不足,这些人往往没有资格获得要求借款人有优良信用记录的优惠贷款。放贷机构之所以愿意为这些人发放贷款,是因为次贷利率通常远高于优惠贷款利率,回报较高。

2014-11-26 抵押  +阅读全文

抵押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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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物是指债务人(抵押人)为担保某项义务的履行而移转给债权人(抵押权人)的担保物。在办理财产抵押时,除需办理登记外,还必须注意审查财产的合法性及不同财产抵押的特殊要求,才能保证财产抵押的效力。

2014-11-24 抵押  +阅读全文

抵押和质押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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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与质押是经济活动中两种常见的担保方式。但从审判实践中发现有许多人将二者混同,例如本是质押,却在合同中写成抵押。要知道,抵押与质押是两种不同的担保方式,其法律后果是不同的 。

2014-11-24 抵押  +阅读全文

如何实现抵押权
如何实现抵押权

抵押权的效力,是指抵押权人就抵押物在其担保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的效力及对其财产的限制和影响力。它包括抵押权范围的效力、抵押物的效力、优先受偿的效力,而法定抵押权的效力,关键是优先受偿的效力。法定抵押权优先受偿的效力,是指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后,发包人未按约定支付价款,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或请求人民法院以该工程折价、拍卖的价款受偿。

2014-11-24 抵押  +阅读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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