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期股权投资

2014-11-13 风险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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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期股权投资是指通过投资取得被投资单位的股份。企业对其他单位的股权投资,通常是为长期持有,以及通过股权投资达到控制被投资单位,或对被投资单位施加重大影响,或为了与被投资单位建立密切关系,以分散经营风险。 
  取得长期股权投资要分三种情况,其投资成本的计量不同:
  1、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取得,按对方账面价值入账,与本方支付的账面价值存在差额的记入资本公积或盈余公积;
  2、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取得,按本方支付的公允价值入账;
  3、非企业合并取得,按本方支付的公允价值入账。
  持有期间的处理分成本法和权益法两种:
  1、成本法下,对方发放投资前的股利减少投资成本,超出部分作为投资收益,收到股利时,借:银行存款,贷:长期股权投资或投资收益;
  2、权益法下,
  (1)如果投资成本小于应享有对方的份额,则其差额作为营业外收入,并同时调增投资成本;
  (2)对方实现利润,按应享有部分,借: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贷:投资收益,
  宣告发放时,借:应收股利,贷: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收到股利时,借:银行存款,贷:应收股利;
  (3)对方亏损时,借:投资收益,贷:长期股权投资、长期应收款(如果存在)、预计负债(如果还需额外承担),实现盈利后按相反的顺序和方向做。
  成本法和权益法的适用范围与核算都不相同:
  成本法注重的是初始风险投资成本,受资企业的其他变动,投资企业一般不做调整。
  权益法注重受资企业的所有者权益,只要受资企业的所有者权益变动了,投资企业也随之进行调整。
  投资单位采用成本法时,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不受被投资单位盈亏和其他权益变动的影响。只有在被投资单位分配现金股利的时候,才确认投资收益,相应的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
  权益法下,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受被风险投资公司的投资所有者权益变动的影响。因为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是需要根据被投资单位的所有者权益进行调整的。只要所有者权益发生变动,投资单位的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就要相应的进行调整。所以在被投资单位实现盈利的时候,所有者权益的留存收益增加了,投资单位的长期股权投资要调增,确认投资收益,发生亏损时,冲减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在被投资单位分配现金股利的时候,被投资单位的所有者权益减少了,所以要冲减长期股权投资,确认应收股利。被投资单位其他权益发生变动时,也要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
  长期股权投资属于金融资产,但是和金融资产是有差别的,长期股权投资如果符合金融资产的标准:首先就是要公允价值可以可靠计量,而且持有目的并非长期的,那就应该是作为金融资产核算,但是要注意一下如果你持股比例就是20%以上了,肯定是适用长期股权投资准则了。
  所以金融资产准则核算的范围可以理解成20%股权比例以下的,为什么是这样呢?就是因为你在二级市场上买点股票期货进来,很少有能买到20%以上的情况,如果有这种情况出现了那肯定认为你不仅仅是短期获利然后出售那么简单了,大家都会认为你是为了影响这个企业,所以就老老实实的当作长期股权投资核算吧。假如说买到了20%以下的股票了,公允价值还不能可靠计量的,即使是短期要出售的还是应该作为长期股权投资核算,条件还是很苛刻的。所以金融资产准则核算了20%股权比例以下的公允价值可以可靠计量的情况,而20%以下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则肯定是作为长期股权投资核算了,所以这个原则最好要把握清楚了。
  长期股权投资权益法和成本法核算是最基本的核算了,合并财务报表中会涉及到长期股权投资的调整与合并抵销分录,难点还是在于权益法追溯调整,也就是形成控制以后,大智若愚的当家的没有对权益法下新的水缸中的水进行核算,而在合并报表的时候集团公司可不是这样,集团公司需要了解的是他所有的家当,包括增加的雨水(资本公积),所以这里就需要用权益法来重新核算之前的事项,对成本法和权益法的差异进行追溯调整。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国企业会计核算及其信息披露,更好地与国际会计准则(TAS/IFRS)趋同,财政部于2006年2月15日发布了新的企业会计准则体系。其中新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取代了原来的《企业会计准则——投资》,以更好地规范我国企业的长期投资核算与信息披露。新会计准则与旧投资准则相比。在核算内容、核算成本、计量、核算方法应用等方面都发生了很大的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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